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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贵州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巡查、排查、检查,编制本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灾预案,落实防灾组织机构和治理经费;各类矿山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对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要组织该矿山企业进行治理。矿山企业法人为防灾责任人,由矿山企业组织力量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防止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级教育、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乡企、煤炭、规划、电力、铁路、公路等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应对各在建工程和存在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提出防灾要求,落实防灾措施,责成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下属单位编制隐患点的防灾预案;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人员财产安全;要加强对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确保评估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防灾工程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得到落实,防患于未然;铁路、公路部门汛期要组织力量加强交通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畅通和安全。各级计划、公安、民政、财政、水利、气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立项、资金安排、灾民搬迁、降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报告灾害发生情况,努力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当地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预测预报范围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要通过巡查才能及时排除险情及隐患,故应特别重视和组织好巡查工作,以确保安全。
  (四) 认真执行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值班和速报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要设立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1、因灾死亡2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属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国土资源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并向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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