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要交通干线预测。
黔渝、黔桂、贵昆、水柏、南昆等铁路的局部路段,321、326、201等国道的局部路段,贵黄、贵遵、贵新等高等级公路局部路段,可能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在建的崇遵、清镇、关兴、玉凯等高等级公路路段,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五)重要建设工程预测。
黔北、黔西北及六盘水地区在建的火电站及电煤基地新建煤矿山,省内在建的大型水电站,在建的改扩建公路及集中开发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区等地的开挖、堆填区域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
在以上预测预报范围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特别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区域。同时特别提醒,地质灾害的发生不完全受汛期降雨的诱发,有时在无雨期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三、防范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的规定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做到汛前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和部署,汛期要安排巡查、排查工作,汛后要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要建立群测群防网络,把防灾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测。灾害发生前应及时组织紧急撤离避让,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进行抢险救灾,尽量减少损失。
(二)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2001)66号文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作出年度计划,对须采取避让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及时采取搬迁措施或开展勘查工作,编制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实施,治理经费按分级承担原则筹措;对历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应急调查后提出的防治措施要予以落实。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范,认真开展防治汛期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