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慢性活动性肝炎及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元;
(二)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心肌梗塞)、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活动性肺结核病,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
(三)高血压病Ⅱ期、冠心病(心绞痛)、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脑梗塞,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慢性病的补助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为90%。
同时患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的两种以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享受单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最高可增加1000元。
其他门诊的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补助比例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补助75 %、70%、65%。在定点零售药店凭外配处方购药的补助比例按一级医院对待。
第十三条 在定点零售药店无外配处方购药的(非处方药除外),不享受慢性病、其他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工伤、计划内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据实结算;因病情需要使用控制药品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或到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以刷卡形式与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结算,个人累计自负费用达到规定数额后,超过部分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按 比例结算。
门诊特定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为零时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单位予以记账,市医疗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工伤、计划内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再由所在单位每季度凭病历、双处方、费用清单和有效票据集中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应当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应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