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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调整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1]7号)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国家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实施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使用,并且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救助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五条 下列参保人员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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