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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工作期间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工作期
间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72号 2003年5月8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 防治“非典”工作期间若干地方税收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治“非典”工作期间若干地方税收政策


  为支持和配合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减轻“非典”对我市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用于本单位预防“非典”的消毒防护用品和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用于防治“非典”药品、医疗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支出,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可据实扣除。
  对个人取得的上述实物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客运车辆实行单车核定税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减半征收核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
  五、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因市政府为预防“非典”而明令停业或受“非典”影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的,在停业期间,不征收其核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六、被政府指定作为接受“非典”疑似病例观察诊疗病房或安置需暂时隔离人员用房的营业性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在防治“非典”期间所取得的经营收入,暂不征收地方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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