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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商业银行呆帐贷款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商业
银行呆帐贷款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3]125号 2003年5月8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济南市商业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济国税发[2003]37号)收悉。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3]438号批复,对济南市商业银行所属杆石桥支行1997年12月至1998年11月向济南隆兴物资实业公司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呆帐8630250元,准予该行用2002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呆帐准备金核销不足的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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