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100号 2003年5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