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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
(陕政发[200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看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政策宣传不够深入,执行政策还不完全到位,税收征管工作还不够规范,配套改革进展不大等问题,农民负担反弹的因素并未消除,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恶性事件。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现对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轻种地农民负担重的问题
  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农民的负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基本政策取向。我省市与市、县与县之间的农民负担基本平衡。个别乡与乡、村与村之间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原则上由各县、区在省核定的农业“两税”及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指标内自行调剂解决。对少数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可通过县、区掌握的5%农业税减免指标,逐户核定,酌情减免,把负担减下来,真正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取消农业特产税,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逐步缩小范围,降低税率,创造条件,最终取消”的要求,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对蔬菜、食用菌、水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在耕地上种植蔬菜、生产水产品的,改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对2002年农业特产税收人在百万元以下的38个县、区,进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其试点方案,由各县、区报经省税改办审核。改征农业税后,其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适当给予补助。在全省选择 1个农业特产税任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区,进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其余未纳入试点的县、区,要继续按照“定产、定价、定税”办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今年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一律不得超过2002年的核定数额。
  三、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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