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线路,切实把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村(屯)、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业主。对县(市)以及各部门和单位的重点车辆及驾驶员实行逐车逐人建档跟踪管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源头单位和个人,要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其要予以严惩,并依法停业整顿或取消其营业资格;要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检验检测设备,提高道路监控能力,增加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科技含量;要大力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解决偏远地区群众乘车难的问题,从根本上减少因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导致的交通事故;要建立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快速反应机制以及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的“绿色通道”和三级救护网络,使事故伤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死亡率。
(二)各级公安及工商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强制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保证在用车辆的安全技术处于良好状态;要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驾驶员考试和审验,提高驾驶员的素质,杜绝违规行为。对不同类别的驾驶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重点驾驶员管理制度,逐年淘汰一批驾驶作风恶劣、经常违章的驾驶员;要将中小学校附近路段列为交通安全重点监控点,完善学校附近的交通安全设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三)交通部门要严格排查道路隐患,并分级分期分批进行整治和验收。要加强道路的维护保养,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对水毁、坍塌等损毁路面要及时组织抢修、恢复;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险段、险桥等安全隐患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制订整改计划,6月15日前要全部整改完毕;要加强对客运车站、运输企业、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预防措施;严格驾驶员再培训,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提高车辆维修质量,确保行车安全。
(四)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源头管理,严格拖拉机上牌管理和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强化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和联系,互通信息,减少拖拉机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工商部门要规范市场,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确保道路畅通。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治意见报本级政府,由各级政府制订整治计划,列入政府督办事项,确保整治计划的实施。
四、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