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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参展企业应当注意收集保存展会名称、主办单位、展出时间等证明文件及参展样品、文字材料,以作为获得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宽限期和主张版权权利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对即将进出境的货物,备案权利人发现涉嫌侵权的,应当及时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企事业单位无论是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还是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都应当积极应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下列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三)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处;
  (四)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第三方侵权或被第三方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贸易双方应当以合同形式事先约定双方起诉、应诉的义务和费用分担等事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情况,协同解决纠纷。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外经贸行业协会应当关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状况,建立行业内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拥有情况的通报制度和预警机制,研究制定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行业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行业知识产权自律规则,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强与政府间的沟通,促进与境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市外经贸委
                                       市知识产权局
                                         市工商局
                                         市版权局
                                         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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