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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第八条 签订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时,应当注意:
  (一)明确专利许可的性质,专利许可一般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即指权利人拥有向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再许可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的普通许可;权利人不能向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再许可实施该专利技术,而权利人本人仍有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的排他许可;除被许可人以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其他人,均不可实施该专利技术的独占许可;
  (二)明确专利实施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再许可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三)明确许可实施的地域范围;
  (四)注意专利的有效期限,且对合同期满而专利期未满的情形,明确被许可方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专利;
  (五)明确发生第三方侵权的情形下,双方在追究侵权责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对出口的货物、服务、技术中涉及的著作权作品,可到市版权局办理登记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计算机软件,与境外当事人签订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的,应当到市版权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前,应检索该商标所附商品(服务),与所销售(使用)的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及第三方的在先权利是否相冲突。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应当查明是否在进口国(地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对符合条件的发明创造和商标应当及时向进口国(地区)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以取得当地知识产权保护。
  企事业单位在出口产品时应当注意在国外市场上培育自己的商标,争取外商以生产企业的商标在市场上销售。
  企事业单位出口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禁止进口方向第三方泄密的条款,约定与保密义务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市外贸出口代理企业开展出口代理业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共同采取措施,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本市外贸出口企业应当维护好在境外的商标权。对外贸出口企业拥有境外商标权、而供货单位拥有境内同一商标权的,双方应当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协商解决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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