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卫生院组建3-5人的疫情调查监控组,配备相应的监测监控设备,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发现疫情,20分钟内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县级应急分队应在收到疫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疫情现场采取防控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疫情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应急分队在收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到达疫情现场,共同展开防控工作。
三、医疗救治保障体系
(一)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定点收治医院。山西焦煤集团第二医院负责收治古交市、娄烦县的非典型肺炎患者。每个医院要提前做好准备,并始终留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随时准备收治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
(二)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太铁总医院、太钢总医院、山焦二院各分别组建一个非典型肺炎应急医疗分队。医疗分队专业技术构成应为院领导1人,医师3-5人 ,护师3-5人,放射技师1-2人,检验师1-2人。配备相应救治装备。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立即参加救治。在常规状态下,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完成相关巡回医疗任务,必要时支援 农业县区医疗救治工作。
(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常规状态下应预留2-5辆急救车辆,随时准备接受市指挥部指令,急救和转诊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
(四)各县(市、区)中心医院要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尽快改造或组建有20-50张床位、具备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条件的传染病科室。常规状态可收治其他传染病人,一但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立即转入单人单间和专诊专治。
(五)由市卫生局部署,在6月10日前分期分批完成对全市县、乡级内科、传染科、急诊科 、发热门诊等相关医务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六)各乡(镇)卫生院应建立规范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配备相应的诊治设备,建立 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有1-2名受过非典型肺炎专门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接诊或检诊。
四、医用物资保障体系
(一)市、县两级财政建立储备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保障专项资金(按农村人口人均10 元储备)。市级财政不得少于1000万元,县级财政按实际人口数储备。
(二)用于农村农业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药品等医用物资,在现阶段由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统筹解决;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从相应的非典型肺炎专项防治经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