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竣工测量的图纸及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




  ┌────────┬────────┬────────┬────────┐
  │ 铁 路     │ 京 广 线    │ 汉 丹 线    │ 专 用 线    │
  │交叉方式    │        │        │        │
  │道 路      │ 武昌环线    │ 武 大 线    │ 支 线     │
  ├────────┼────────┼────────┼────────┤
  │ 快 速 路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主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次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平 交     │
  ├────────┼────────┼────────┼────────┤
  │ 支 路     │ 立 交     │ 平 交     │ 平 交     │
  └────────┴────────┴────────┴────────┘


  附件2: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



  (单位:米)

  ┌──────────┬──────┬──────┬──────────┐
  │ 通行车辆      │      │ 非机动车  │          │
  │ 净空高度      │ 机 动 车  │      │ 备 注       │
  │ 道 路       │      │ 人 行   │          │
  ├──────────┼──────┼──────┼──────────┤
  │ 快 速 路      │ ≥5.0   │ ≥2.8   │ 本表适用于道路下  │
  ├──────────┼──────┼──────┤穿铁路,有(无)轨电 │
  │ 主要干道      │ ≥5.0   │ ≥2.8   │车行驶的道路,通行净│
  ├──────────┼──────┼──────┤空均为5米。若道路上 │
  │ 次要干道      │ ≥4.8   │ ≥2.8   │跨火车,通行净空按铁│
  ├──────────┼──────┼──────┤路规范。      │
  │ 支 路       │ ≥4.5   │ ≥2.6   │          │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