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
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18号 2003年5月2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有关要求,上海海关自2002年8月起,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管理试点。对实行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的有关批准文件,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海关取消纸质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行“企业一次性备案,海关分时间核销”的电子账册监管方法(电子账册编号的首位英文字母为“E”),电子账册通过互联网以中国电子口岸为数据交换平台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变更、网上报关和网上核销。
为协助做好本市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试点工作,经商上海海关,现就有关试点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操作中的有关事宜暂明确如下:
一、退免税管理中涉及联网监管的企业名单,由市局根据海关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通知各有关征退税机关(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二、实行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的税务管理、登记核定事项由征税机关办理。企业经批准实行联网监管试点后,在每年首次退免税申报前,应填报《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电子账册年度计划分配率核定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核定表》),向征税机关申报,由征税机关核定免抵退申报中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进口与出口计划分配率比例,并确定当年申报中进料加工电子账册录入编码。
上述进出口计划分配比例涉及的出口额、进口额,按前一纳税年度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实际出口额、实际进口额(折美元额)统计。
出口额指进料加工出口额(不包括一般贸易、来料加工出口,深加工结转)。
进口额指料件进口额(不包括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口,设备进口)。
有关电子账册每年的录入编码根据海关确定的电子账册按年扩充确定,方式为:电子账册号码的第6、7位作为扩充码,按年份的后两位录入。如海关确定的电子账册号码为E22123000001,年份为2003年,则免抵退申报中该电子账册号码应为E22123030001;年份为2004年,则为E22123040001。
三、实行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的退税申报的流程及要求,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及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办理。在计算机软件操作中,有关企业当年出口明细与进口明细及手册登记录入,均应按照当年《核定表》中的电子账册编号、计划分配率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