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大检查要做到责任到人,任务明确,措施到位,以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严肃整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强化瓦斯治理为重点,对所有煤矿作一次认真排查。一要坚决贯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2]19号),继续加大打击非法煤矿力度。对无证开采的非法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以及虽通过复产验收但经复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乡镇煤矿,要坚决按照省政府关井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及早落实今年已下达的关井指标和关闭名单,组织好关闭工作。二要从严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加大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高瓦斯矿井只有通过安全评价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安全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要实施关闭。要严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违规违章作业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要认真检查煤矿汛期防水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对防水措施不落实,排水设施不完善,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存在重大水患的矿井,要进行停产整顿,严防汛期发生水灾事故。三要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情况的检查力度,检查煤矿采掘计划的审批执行,实测图纸的落实,水火威胁、瓦斯报警矿灯等是否按规定装备并完好。对“一通三防”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和安监、交通、消防、建筑、电力、石油、军工等部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根据分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制定方案,对本系统、本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控,层层落实当前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私开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采矿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生产经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火工品的管理力度,强化对矿山企业购买、储存、使用火工品情况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火工品的行为;电力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的供电管理,不得为非法生产矿山企业供电或提供供电便利条件。市经委、市商贸委、市建管委、开发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安排落实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