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办[2002]19号和琼府办[2000]85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4年起,我省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另有规定者除外)将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并建立公平竞争的自主择业机制。
(三)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省师范院校的师范类毕业生和在外省就读的本省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转至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两年内,凡持有原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证明书而未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如落实了工作单位,公安部门凭省教育就业主管部门新核发的就业报到证,可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由原就读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四)各市、县要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精神,核定教职员工编制数,认真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积极安排录用师范类毕业生。
(五)各师范院校要举办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招聘会,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择业场所。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和其他用人单位,应积极到有关院校考察录用所需要的师范类毕业生。
(六)从2004年起,取消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限制,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内外自由流动。
三、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转变用人机制,拓宽就业渠道,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1.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2.各级行政机关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对专业对口的应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免试录用进入机关单位工作;招录公务员时,应留出一定的专项名额,用于招录少数民族毕业生。凡录用到省直机关、市县机关工作的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企业工作,锻炼一至两年。
3.鼓励和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或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认定,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免缴2年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完善就业接收制度,取消对大中专毕业生合理流动的限制,允许他们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