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认真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全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大中专院校应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把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
二、进一步深化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
(一)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85号)精神,今年我省师范类毕业生仍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就业政策安置毕业生。属老办法管理的毕业生,省教育厅按生源和需求情况,将毕业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和有关单位。属新办法管理的毕业生,离校时,联系到工作单位的核发就业报到证,尚未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发给就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