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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
“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并政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了缓解我市服务行业在“非典”期间的经营困难,全面促进我市服务行业的恢复和发展,保证我市经济的健康、快速运行,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晋政发电[2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政府的通知,不得随意增减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超越权限以各种名义扩大减免范围。
  二、“非典”期间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征收项目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对属于核减部门的收入不予负担,不追加支出预算。
  三、今年市、县两级不再出台任何新的基金征收项目,也不改变现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标准。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9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金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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