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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一)单项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然不足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然不足5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各预算单位实行分散统一采购。
  单项采购项目金额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预算资金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以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的,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政府采购。
  五、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地州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作适当调整。
  六、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七、集中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1 交通运输设备:
  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1102 专用机动车辆。
  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1201 计算机。
  1202 打印机。
  1203 复印机。
  1204 速印机。
  1205 投影仪。
  1206 传真机。
  1207 扫描仪。
  1208 碎纸机。
  1209 计算机通用软件。
  13 电器设备:
  1301 电视机。
  1302 电冰箱。
  1303 吸尘器。
  1304 空气调节设备。
  14 摄影、摄像设备:
  1401 照像机。
  1402 摄像机。
  1403 摄录一体机。
  15 办公家具:包括学生课桌椅及金属、木料、塑料制品。
  16 专用设备:
  1601 计算机网络设备。
  1602 通讯及监测设备。
  1603 医疗设备。
  1604 计划生育设备。
  1605 消防设备。
  1606 道路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607 警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08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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