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的;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三)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公布的当年住房标准的。
本条前款(三)项所列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市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廉租住房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一)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
(二)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赁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
(三)租金核减。对符合条件已承租被认定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核减。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适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对已取得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资格的,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排序先后办理;无法确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用摇号的方式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