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哈政发法字[2003]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平房区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政府和单位建设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