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鼓励外贸出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3]4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鼓励外贸出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鼓励外贸出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类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效应,进一步扩大出口规模,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在落实兑现国家、省有关促进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全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奖励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政府设立的出口创汇奖励。
从事一般贸易且出口产品为地产品的企业;
从事加工贸易且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按照当年出口收汇金额,一般贸易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加工贸易出口超过200万美元以上部分,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二)对出口额前5名企业(出口下降除外)领导班子分别给予2.5万、2万、1.5万、1万、0.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解决。
第六条 奖励兑现:各出口企业在每年度后3个月内向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外管局对各出口企业收汇额进行审核,报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奖励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按本《办法》第三条所得奖金总额10%的比例设立配套资金,用于奖励对我市出口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服务做出贡献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