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落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2]78号文件精神,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对在我市投资一定数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实业或连续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对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只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0平方米,具有合法的务工证明,允许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不再限制入户人数。贷款购房的,在贷款还清后办理入户。购买二手房的参照购买商品房的入户条件,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办理入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江苏生源和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我市学生,按原政策规定迁移户口。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公安分局加盖户籍专用章后,发准迁证。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市区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网上办理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七、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
八、县及县级市的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