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2]78号),进一步放开了迁移条件。截止到目前,全市已有44.86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实现我市城市化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 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3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