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农业局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测及评价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重庆市农业局颁发《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
(二)对第十一至十五条中,不符合要求的,均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认定的产地由重庆市农业局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经3次抽检不合格的;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
(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八)拒绝接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
(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条 《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复查。
市农业局对复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产地认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产地认定申请书》的格式由市农业局统一制定,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制。《产地认定证书》由市农业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