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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七条 产地使用的种子、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药品等农业生产投入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生产投入品。有休药期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地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四)有关检疫、防疫合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重庆农业信息网站(www.cqagri.gov.cn)《信息发布》栏目中下载获取。
  第十一条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在收到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对产地环境、基地布局、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局通知申请人委托市级以上的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的环境和产品分别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标准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分别送市农业局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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