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水电)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局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
联系电话:89016413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具有一定的种植、养殖规模,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产地认定证书》)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三条 重庆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审核、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 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
(三)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 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