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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征迁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征迁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煤矿征迁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征迁工作,维护煤矿和地方关系的正常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地方居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煤矿征迁行为。煤矿征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煤矿征地、村庄搬迁、塌陷地复垦等多项内容。地矿双方都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特别在落实青苗补偿、房屋塌陷搬迁补偿、复垦补偿和征地补偿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统筹考虑,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村庄的搬迁选址,要本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企业搬迁尽量向所在地工业小区靠拢,民房搬迁要与小城镇规划相衔接。市、县(区)煤矿征迁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地矿双方商谈的征迁补偿标准和签订的征迁协议,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该上报审批的必须上报审批。今后,涉及煤矿征迁、复垦、补偿和赔偿的所有协议及相关材料,一律报市煤矿征迁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在煤矿征迁过程中,凡不按规定办理、搞“暗箱”操作或以权谋私的,对当事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煤矿征迁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赔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区)煤矿征迁管理部门要依照政策规定和矿地双方协议,督促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将补偿资金和赔偿资金拨付到位,并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对资金的流向要逐级把关,确保专款专用。煤矿征迁资金的使用方案,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相关镇(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市煤矿征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对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项目,县(区)、市煤矿征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科学规划,建立项目库。已确定的项目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复垦治理专项资金要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要求使用,绝不允许出现拆借和挪用资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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