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换届选举的时间: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换届选举的方法:
(一)在未完成社区体制改革的地方,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照全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其主要步骤是:1、各级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地方,其职能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行。2、确定选举方式。参加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可以是本居住地区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也可以是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3、进行选民登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由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登记。选民名单须在选举日前15天张榜公布。4、提名确定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5人以上联合提名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小组提名,对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应张榜公布,经酝酿协商后,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居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5、正式投票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对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应颁发《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各市、州要制定具体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已完成社区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地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重新选举,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是否进行选举或者只对部分社区进行人员调整,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决定。此次不重新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全省其他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同步,至2006年6月30日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可以按照过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入围、民主选举”的办法进行。
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进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公开招聘的对象一般应是本辖区居民,区街下派到社区任职的干部和非本辖区户口的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应聘的,应事先征得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同意。
择优入围。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审查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要按照差额的原则,将成绩优秀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正式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