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下岗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鼓励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鼓励支持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减轻我市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措施,安排相关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昆明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负责运作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市担保公司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市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本金的1%(以1年计算)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市财政承担,按季度结算拨付。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作银行由市财政局指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存入指定的协作银行。
二、贷款条件与程序
凡持有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并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向市担保公司及协作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社区推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市担保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协作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