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的标准和申报办法
1、对无人管理小区的房屋维修,采用综合维修的原则进行。
2、对成套住宅维修,采用综合维修或单项维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3、对非成套住宅维修,若5年内没有列入旧区改造、环境治理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等,采用单项或专项维修的原则进行。若5年内已列入地区改造和房屋拆除等计划,则采取针对性维修,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4、维修标准按照“上海市成套职工住宅修缮技术暂行规定”(见附件1)执行。非成套住宅维修参照执行。
5、贯彻条块结合的方针,综合整治项目由各区县房地局提出,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地资源局核定,即确定为综合整治项目。
五、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
1、列入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或受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并进行工程查勘。
2、实施单位为保证综合整治工程的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3、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修理方案、工程预算,报各区房地局审核,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经审核后方能施工。
4、凡委托综合整治项目的工程,必须签订综合整治工程合同(协议),工程的计费应按《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5、综合整治的项目竣工后,工程决算应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审价单位进行审价,连同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修缮设计、修缮方案、工程合同、质量验收、审价等相关文件及施工前后照片、录像等资料)作为结算贴补资金的依据。
六、资金筹措及拨款方式
1、无人管理综合整治项目,市房地资源局、各区县政府和房屋产权人原则上各出资三分之一。
2、“急、难、愁”的项目,属于成套独用售后房,维修费用原则上从房屋维修基金和公房租金中按比例分摊,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属于非成套住宅的维修,由房屋产权人在公房租金收入中出资,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3、电梯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从房屋维修、电梯水泵更新基金或公房租金中出资,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4、综合整治资金的拨款经核定的综合整治项目,属市房地资源局贴补的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工程决算及年度核定的贴补比例结算,上限不超过该项目年度测算单价及贴补比例所确定的金额数。若工程决算单价超过年度核定时测算的单价,经工作小组同意,可在所在区其他整治项目的贴补金额内予以平衡。各区贴补金额总数不得超过年度核定贴补资金的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