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确保扫盲工作任务的落实
1.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扫除文盲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扫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要制订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推进扫盲工作。要继续实行政府、教育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人。
2.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分工协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扫盲任务重的地方,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扫盲教育工作,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扫盲工作质量和水平。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扫盲和继续教育,并为结合扫盲开办的农业、林业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搞好对扫盲工作成效和经验的报道;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普及读物的出版力度;文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和其他读物;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组)或开展包教课学活动,并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妇女文官参加学习;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学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人民解放军和武警的驻湘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将扫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活动,促进驻地精神文明建设。
3.继续按照《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多渠道解决扫盲工作经费。(1)各级人民政府要视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扫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扫盲项目;(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经费中列支;(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有关单位自筹一部分经费;(4)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5)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6)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也可用于培训扫盲教师;(7)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扫盲奖励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