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
涩宁兰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3]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家重点工程涩宁兰天然气管道是连接上游涩北气田与下游诸多用户的纽带,是甘青两省重要的经济动脉(我省境内863.1公里,管道设计工作压力6.4兆帕,设计年输气量20亿立方米)。管道建设和投运期间,在项目征地、工程实施以及下游市场开发等方面均得到了沿线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协助与支持。但是,该管线投运一年多来,部分管段出现了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大量取土、在管道上方排污等违反《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的事件,在侵害了管道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管道安全直接构成威胁,致使周边地区不安全环境因素增加。涩宁兰天然气管道与我省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以及社会安定息息相关。为了保障涩宁兰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涩宁兰天然气管道沿线各有关地区、部门应严格执行第313号国务院令颁布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积极协助和配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做好管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沿线各单位和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管道设施安全。
二、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三、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的义务。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构筑物、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实施爆破,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的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在取得一致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预案后方可实施。土地规划部门在确定建筑红线时,应审查相关输气管道保护预案后,方予审批。
四、各地区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