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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报告制度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流行病学调查
  (一)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核实,将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诊断有机结合起来,排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二)卫生防疫机构有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必要时,向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三)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查清密切接触者。调查工作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调查人员要详细询问病人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就医过程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认真记录、完整填写个案调查表,不得缺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被调查人必须依法如实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流调工作,并完整提供病人的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其亲友、同事和其他知情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调查者的提问,协助完成调查工作。调查结束要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流调获得的信息,应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了解其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接触者要告知其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严格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两周(从最后一次接触病人算起)。
  (六)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信息反馈,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除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外,要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到资源共享。
  (七)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及时掌握疫情的动态,科学预测疫情的发展趋势,给临床诊断、治疗提供参考。开展疾病的自然史、流行因素、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等研究,以指导疫控工作。
  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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