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25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现对本市应用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税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退税登记程序
1、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确定其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及退免税方法等信息后,出具 《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2、退税机关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定,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在试点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征税机关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补充采集。企业需填写《申请表》(代用)上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对其中主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税方法等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核定意见后送退税分局。退税分局依据“申请表”在退税登记系统内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补充录入。
二、企业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到退税分局申请变更。经退税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由于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部门或退(免)税办法发生调整的,由征收机关直接填写《联系单》通知退税机关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退税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退税分局按规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退税款清算后,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