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案类:包括《结案审批表》、《撤销立案审批表》、《犯罪案件移送书》等。
(六)其他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件会审笔录》、《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公文送达回证》等。
三、法律文书制作说明
(一)《立案审批表》
1、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履行立案查处审批手续时使用。
2、使用说明
(1)执法人员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制作该文书。经批准后,应当进一步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处理;
(2)承办人员应在《立案审批表》上,简要写明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具体承办意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二)《执法检查告知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执法人员按政务公开要求开展日常检查或涉嫌违法立案调查、取证时使用。
2、使用说明(1)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执法检查的内容;(2)《执法检查告知单》须交行政执法相对人签收,同时送交《行政执法监察政务公开书》,并收回回执;(3)要求当事人认真阅读《执法检查告知单》和《行政执法监察政务公开书》,并提供与调查案件相关的材料和文件,如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协助调查;
(三)《现场调查(勘查)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或勘查)过程中使用。
2、使用说明
(1)笔录的内容应当与现场调查(勘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调查(勘查)进行照相、录像、绘图的,笔录内容要与其相吻合;
(2)当事人对调查(勘查)结果表示同意的,要写明“上述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请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笔录上记录。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3)笔录中不可对违法行为定性,也不能写行政处罚的意见;
(4)需对违法现场进行多次调查(勘查)的,每一次均应制作笔录,一案有多处现场的,每个现场都要分别制作笔录。
(四)《询问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供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记录询问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
2、使用说明
(1)笔录的正文,采用问答式,主要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尽可能记录未被“加工”过的原话;
(2)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被询问人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关系、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时间、地点,主要责任人),违法原因、产生的后果等,以及与查处案件有关的线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