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有关居民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3]89号 2003年5月27日)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防治“非典”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现就我省防治“非典”期间,有关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通知如下:
一、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等单位,不得以防“非典”为名自立收费项目向业主及产权使用人收费。
二、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实行通行、登记、发证管理时,不得收费。
三、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所辖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部位)及设施进行预防性消毒所发生的费用,应在物业费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按规定进行消毒所发生的费用,应从物业费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