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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3]45号 2003年5月29日)


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为了指导企业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疑点申报”规则
  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采用“无疑点申报”规则,出口企业在相关单证和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将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且经“审核系统”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正式退税申报。预审不通过的,要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由退税机关发函核查或由出口企业补证,疑点全部排除,再作申报。因此,各企业要注意做好单证的收集和单证审核工作,切实提高退税申报的质量,尽量避免发生撤单修正现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二、关于单证配比问题
  出口企业在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正确的前提下,按配比原则和规定的顺序(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整理、装订好退税单证资料,提交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各企业要注意做好退税单证的配比、对应工作,申报退税应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对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提供关联号明细序号对应的数量、金额的补充说明材料。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填报,新系统能自动生成。
  三、关于计量单位问题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进货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四、关于换汇成本问题
  根据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新系统设定的美元换汇成本上下限为1:4—1:8.3之间。各企业出口退税配单应均衡、合理,每笔出口业务的换汇成本高于或低于标准的,均应填写《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附件2),说明换汇成本异常的原因,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五、关于退税单证装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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