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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青政发[2003]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我市出台的7项收费(基金)项目。现将省政府取消、合并及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和我市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详见附件)一并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再收费。合并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要按合并后的收费项目执行,原收费项目停止执行。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待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纳入《山东省定价目录》,其资金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二、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三、按照省政府规定,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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