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牧渔业局关于
徐州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林牧渔业局制定的《徐州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徐州市林牧渔业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2]35号文件和省林业局《江苏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林权证又是申请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流转的前置条件。林权登记发证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及林农造林积极性,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履行好《
森林法》所赋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林业、国土、民政、财政、交通、水利、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今明两年林业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并落实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林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1、登记发证的范围和申请方法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都应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利用耕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只对林木登记发证;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绿色通道以林地登记发证;依法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地以林地登记发证。
具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应按照林业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且权属没有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主体一致的,由权利人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发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