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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

  (一)对县以上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药品、用品的一线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从960元提高到1200元。
  (二)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对确因“非典”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报金,海关予以减免。
  (六)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非典”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七)对政府安排运输“非典”紧急物资的车辆凭省以上有关部门的通行证,免缴路桥通行费、过渡费。
  (八)各级财政应切实保证定点收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置防治“非典”设备、器材的经费及一线医护和防疫人员的补贴,并落实“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对定点收治医院处理医疗废弃物的费用,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
  (九)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对防治“非典”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
  (十)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因“非典”疫情导致企业职工家庭收入减少,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及时纳入“低保”。
  (十二)对从疫区返乡人员,一律实行免费体检。对“非典”患者、疑似患者或隔离的“非典”困难家庭,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并从接收的“非典”社会捐赠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保证这些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和患者本人治疗康复。
  (十三)因“非典”影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的,可由再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贷款担保、贴息,贷款到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担保、贴息。
  (十四)对于因防“非典”而由政府指令停业的服务性企业,经单位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批准缓缴期限内免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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