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公路客运行业免缴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超标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人防建设资金,城市污水处理费,治安联防费。
3.对水路客运行业免缴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超标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治安联防费,人防建设资金,船舶过闸费。
4.对城市公交行业、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游营运车辆免缴公路养路费,超标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人防建设资金,计量检定费,治安联防费。
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中央收入按年缴纳的三项费用,即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收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按年缴纳的项目减征40%;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征收;其他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免收。
(四)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的部分视同实现利润处理,视同部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工效挂钩。
(五)对旅游、餐饮、娱乐行业中受“非典”影响而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商业银行可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各类担保公司给予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对旅游企业的短期贷款,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
(六)对旅行社、涉外定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困难旅游企业,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计算的参考依据为去年同期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七)为进一步减轻负担,对所有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无偿延长5个月。相应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相关出租车经营企业要通过与出租车驾驶员修改协议或订立临时协议的办法,切实保障出租车驾驶人员的合理收益。
(八)上述7个行业的企业要切实维护员工利益。在防治“非典”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含农民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含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费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暂时停业的,须发放基本生活费。否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九)上述减免政策从5月1日起实施(税费所属期)。
(十)上述基金和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应从支出项目中进行调减和自行消化,上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防治“非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