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
(锡政发[2003]1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发展”的要求,缓解“非典”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安定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对我市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部分税费免缴政策。
(一)对部分税种实行税收减免或缓征
1.对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餐饮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全面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在“非典”疫情期间,全市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为国家税法规定的最高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次(日)。
6.暂时缓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
(二)免缴下列政府性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客票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粮食风险基金、人民教育基金。
(三)免缴部分行业和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餐饮、旅店(含宾馆、招待所)、旅游业(含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定点商店)、娱乐业(含影院、剧场、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房、录像放映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浴室、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指:①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费;②物理、化学检测费;③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④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性检测费;⑤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⑥消毒、杀虫、灭鼠费;⑦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超标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中的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治安联防费,文化市场管理费(指:电影发行费、营业性演出管理费),旅游事业发展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费,计量检定费,人防建设资金,风景名胜资源费,河道堤防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