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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通过医疗废物传播和扩散,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规范收集、密闭运输和集中焚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二、全市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要严格实行分类收集。要按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专用包装器物内,按标准进行严格消毒,定点存放于标准贮存场所,然后交由专门的收集运输单位密闭运输至青岛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安全焚烧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
  医疗废物包装器物、贮存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中文警示和废物类别说明等,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放或混合处置。
  三、承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集中焚烧处置的单位,须具有青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运输、处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医疗废物运输要使用专用车辆,做到日产日清,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洒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后的残余物须进行安全填埋。
  四、环保、卫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研究制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有关规定。
  五、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淘汰现有的达不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简易型医疗废物焚烧炉。在全市现有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已经满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要的情况下,不得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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