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村庄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3]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都市村庄居民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郑州形象,市政府决定,加快我市都市村庄改造步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都市村庄改造的范围是:我市建成区内所有的都市村庄。
二、各区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选择都市村庄改造形式,可以采取整体搬迁、易地改造,整体拆迁、就地改造,局部搬迁、滚动改造等多种形式。
三、都市村庄改造要合理安置居民用房,居民的安置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居民安置房,其用地、建设免收征地配套费、建设配套费、拆迁管理费、拆迁押金、绿化费等政府性收费。
(二)学校、医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等公益性建设用地及建筑,免收上述费用。
(三)村组集体自身开发建设的用地、建筑,上述费用可给予适当减免。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居民安置标准一半以内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免收;在一半以上一倍以内的可减半征收。超过一倍的不予减免。
(四)都市村庄改造中属居民安置性质的建设,不受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规模限制,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局、市房管局优先保证其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