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
(建管[2003]149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
建筑法》颁布五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行为和保证工程建设程序的执行,推动了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发展。施工许可制度是建筑市场管理中一项法定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实践证明,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此项制度的执行和管理中,尚存在着不少需要引起各级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先施工建设后补发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开发区建筑工程不领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不悬挂施工许可证,一些地方搞搭车收费不能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使用建设部制定的施工许可证,甚至有个别市有5个部门颁证且各编各个号等不规范行为。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结合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要求,我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对施工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是保证施工许可制度实施的法定手段,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建筑法》、建设部令第91号、省政府皖政[1998]13号文件,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的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进一步按照建筑市场行政管理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落实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落实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所属地范围内的建筑市场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和施工许可证颁发责任制度,确保建筑市场规范有序,施工许可证领证率达到100%。必须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巡查和违法查处力度,对存在不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就施工的工程,不进行依法查处的;或者向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除责令改正外,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条件和履行法定监督手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
建筑法》第
八条规定的八项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资料时,除要认真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外,还要核查该工程是否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否依据《
招标投标法》规定提交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否经安全报监审查。不具备条件和没有办理相关法定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