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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指导意见

  18、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设定一般截止到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决算款项支付之日。
  19、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履行所订立的合同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 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工资支付担保的实施
  20、工程承包人实行劳务分包的,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得与非成建制的个人、零散农民工签订劳务包工协议。
  21、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定劳务合同的同时,要按照不少于劳务用工工资总额30%的数额(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用工计划安排核定的人员工资按月支付担保。
  22、劳务分包企业在使用劳务人员(农民工)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要送当地建设(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六、监督与管理
  23、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提供工程信用担保。
  24、工程建设信用担保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依据建筑法八条规定,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信用担保。不提供信用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26、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于严重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都要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27、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推进全省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完善,促进诚信建筑市场的建设,提高建筑市场诚信水平。在试点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应当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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