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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为有效控制“非典”疫情,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就加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居民须到当地家畜防疫检疫站或畜牧兽医防治部门对所养的犬类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养犬免疫证》。
  二、饲养犬类的单位和居民一律不得携犬出户、出院,在街道、花园等处逗遛;不得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汽(电)车。
  三、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居民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在集体宿舍、集体公寓内养犬。经批准由单位饲养的看护犬、实验犬一律实行拴养和圈养。
  四、犬类患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要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防治部门,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家中饲养的犬类,或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犬类,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防治部门检查后,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消毒工作。
  六、走失、丢弃的犬类和居民(单位)不愿饲养的犬类,由公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收捕处理。
  七、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类,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饲养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2002年已办理《养犬许可证》的,也要重新办理年检手续。
  八、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查控工作,禁止携带犬类进入本市。对查获的犬类一律没收,送交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留检。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本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犬类管理,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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