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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开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
  (二)居住建筑开口天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2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0倍。
  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三)U型、Π型居住建筑,开口宽度应不小于其深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用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重叠面”,是指在点式建筑间距的计算中,点式建筑之间在南北方向上重叠部分在东西方向垂直平面上形成的投影面。
  (二)“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特指在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按外墙轴线计算的最小水平距离。
  (三)“外墙轴线”,是指建筑外围的墙中或柱中轴线,用点划线表示。
  (四)“规划用地范围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五)“定位放线、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定的红线图,对建筑物的主轴控制点进行实地测放,并在建筑物施工至正负零时进行检核,以对建筑物的位置、基底形状及尺寸进行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附:

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说明


  建筑密度区,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分别将汉口、汉阳和武昌地区按城市建筑密度的大小、不同的历史形成时期,以及城市生活居住环境的质量等级等因素,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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