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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依法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依法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
  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宣传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宣传学习《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宣传《条例》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同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斗争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同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疫病知识结合起来,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依法防疫的意识。
  各单位要将《条例》的宣传教育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集中时间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利用领导学法制度带头认真学习《条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单位职工深入学习,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各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拿出黄金栏目、黄金时间,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利用橱窗、明白纸、黑板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使《条例》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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